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郭锋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浅蓝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182602号“双子座”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8760号决定,于2024年03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0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家庭日用纺织品”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布;丝织、交织图画;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纺织品毛巾;被子;床垫遮盖物;床单和枕套;家庭日用纺织品;蚊帐;家具遮盖物”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网店资料、库存数据;
2、微信聊天记录;
3、产品及包装图片;
4、产品检测报告;
5、网店结算单。
通过调取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该部分证据已包含在被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中,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郑婷婷于2019年5月14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被子等商品上,后于2020年10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温州尚悦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又于2023年5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指定期间内的网店资料、库存数据、网店结算单等(证据1、5)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双子座”品牌家庭日用纺织品商品上有销售行为;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检测报告(证据4)加以佐证,本案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家庭日用纺织品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家庭日用纺织品商品与纺织品毛巾、被子、床垫遮盖物、床单和枕套、蚊帐、家具遮盖物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