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164724号“博仁视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博仁视光 78164724

阅读:99777 2025-03-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64724号“博仁视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416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113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6448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

  申请人: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64724号“博仁视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416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113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6448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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