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商标受让人):德州泽琨熠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王雪松(申请商标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65816号“玉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商标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141514号“玉泽牧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应是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障碍,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的商品为加工过的坚果;蛋;干食用菌;豆腐制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蛋;加工过的水果;以魔芋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蛋等六项商品以外的食用鸭血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食用鸭血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加工过的水果;以魔芋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