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81963号“爱企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1、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75542、56749686、58632990号商标在第45类上已被驳回;第52670176号商标在第45类上已被宣告无效;第49380657号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已不予核准注册;第35861776号商标已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故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2、尚无证据表明以“爱企查”文字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社交陪伴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