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洁净热力供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27693号“洁净热力JIE JING RE 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设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75155号、第3335018号、第122580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构成外观、设计风格、文字内容、显著识别内容和含义及呼叫上存在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于2015年5月18日注销。
引证商标三专用期至2024年8月20日,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其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故申请商标与其不易在市场上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可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洁净热力”,与引证商标一“洁净泉力”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空调设备和装置;工业用空气调节装置;工业用中央空调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空气过滤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装置;加热装置;蒸汽供暖装置用气阀;热泵;加热锅炉用管道;地暖装置和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汉字部分“洁净热力”使用在空气调节装置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另,申请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