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米一兰国际软装家居(西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益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89543号“皇朝米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无任何抄袭摹仿。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35762595号“皇朝羅蘭RoyalRo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243247号“米丽皇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家,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镜子(玻璃镜);展示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展示板”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浴室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衣柜;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窗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皇朝米兰”,“米兰”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公知公认的其它含义使之能够与“米兰”这一地名含义进行明显区分。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