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易固润地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赤狐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30380号“好乐涂HAO LE T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00894号、第44196944号、第683612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好乐涂”与引证商标一、三“乐涂”、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汉字“乐好涂”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漆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清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