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百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661500号“央视文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58044号商标、第25788371号商标、第23439895号商标、第43480592号商标、第15477253号商标、第23439953号商标整体构成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