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臧琛
委托代理人:安徽帮能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90533号“魔纤燃 MEUTHINV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0474473号、第505023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二因注销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部分商品的注册已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当前有效注册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其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