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小绿人智能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胜馨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24419号“头号赛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02409号、第663946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无效。申请商标“头号赛车”使用在相关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注册申请被驳回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头号赛车”构成,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