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春发
委托代理人:天津开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72596号“宝多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57677号、第1755940号、第36200502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