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45672号“电投核汽一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我国专门从事核电研究设计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资料、申请人所获证书、相关案件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