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16885号“XTR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XTR Technology及图 G1516885

阅读:56303 2025-03-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RELIFE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16885号“XTR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594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申请人:RELIFE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16885号“XTR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594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XTR Technology及图”与引证商标“馨天然XTR及图”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注射的皮肤填充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2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516885号“XTR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XTR Technology及图 G151688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8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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