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5489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99223号、第49509083号、第4950063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在先案例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处于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引证商标一、三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