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千树万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爱名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45183号“伍点零5.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06313号“五点二零”商标、第74913184号“五点零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制饮料用糖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咖啡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啤酒、制饮料用糖浆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伍点零5.0”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