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丰水润泽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蟹蟹团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169940号第6、35、37、40类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图形与其他公司图形不相同,寓意及含义不一样,突出行业属性。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6、35、37、40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在第6、35、37、40类予以驳回所引证的在先商标分别为第27996162号、第77966468号、第77969739号、第433079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6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供暖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7类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建造风力发电厂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0类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精炼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6、35、37、40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