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新华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97571号“大猩猩 DAXINGX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48635号、第62427154号、第61216679号、第63656014号、第61212403号、第66227657号、第65161837号、第662883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部分服务后,在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橡胶轮胎修补;轮胎动平衡服务;轮胎翻新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等服务上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至八均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部分服务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车辆)保养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橡胶轮胎修补;轮胎动平衡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尚可区分,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