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城市足球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23702号“CF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0616号决定,于2024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20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已公开使用。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其证据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上以被申请商标名称作为关键字进行搜索的结果页面。2、百度上以被申请人名称和被申请商标名称组合作为关键字进行搜索的结果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取得商标权以来一直在持续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对申请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局限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申请人主要从事行业和复审商标相关业务毫无关联,纯系恶意抢注“CFG”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复审证据)
1、相关公众号截屏;
2、推广会照片;
3、报价清单及合同;
4、公司官网;
5、维保合同、发票、银行收款记录;
6、商标台历及手提袋;
7、相关裁文。
申请人针对上述证据,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均为复印件,部分证据为自制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对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华夏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9月26日申请注册,于1997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消防及公共公共安全产品商品展示;对消防及公共安全产品进行工商管理辅助业”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04年11月8日转让予被申请人。2023年9月15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使用的第35类全部服务项目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报价清单、消防改造服务合同、维护费发票、银行回单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消防产品的展览展示”等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微信截图、推广会照片等亦可佐证被申请人确有真实使用行为。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我局合理采信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故,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消防及公共公共安全产品商品展示;对消防及公共安全产品进行工商管理辅助业”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消防及公共公共安全产品商品展示;对消防及公共安全产品进行工商管理辅助业”等服务及与之类似的全部服务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