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77806号“RUSSIAN TURB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USSIAN TURBINE G1777806

阅读:142931 2025-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INDIVIDUALNY PREDPRINIMATEL MERKULOV ALEKSANDR VASILIEVICH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7806号“RUSSIAN TURB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

  申请人:INDIVIDUALNY PREDPRINIMATEL MERKULOV ALEKSANDR VASILIEVICH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7806号“RUSSIAN TURB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来自于俄罗斯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商标中的“RUSSIAN”部分仅起到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的作用,且申请商标标识已经在俄罗斯成功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均属于第25、28类别上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可视为俄罗斯政府的同意。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类)第15327168号图形商标、第18245254号“STRM及图”商标、(第28类)第15327309号图形商标、第15327289号“风暴电音节 STORM及图”商标、第17934315号“ST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25、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俄罗斯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信息及翻译件;产品介绍、合作商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二、五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于本案中提交了其“RUSSIAN TURBINE及图”商标在俄罗斯的注册证明,该注册证明显示的商标图样及核准使用商品与本案申请商标请求领土延伸保护的复审商品基本相同,可以视为获得该国政府的同意。故申请商标在第25、28类复审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防水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游泳衣、雨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吸汗内衣、平脚短裤、运动靴、马裤(穿着)、裤子、紧身套衫、马甲、运动衫、连裤内衣、套服、夹克(服装)、呢绒夹克(服装)、紧腿裤(裤子)、背心式紧身运动衣、鞋(脚上的穿着物)、体操鞋、海滨浴场用鞋、运动鞋、外衣、成品衣、仿皮服装、乳胶服装、皮衣、装有数字传感器的运动服、带帽风雪大衣、套头衫、衬衫、木鞋、凉鞋、浴室凉鞋、纱笼、毛衣、浴室拖鞋、针织服装、内裤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哑铃、锻炼用扩胸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掷环游戏用铁圈、护肘(体育用品)、击球手用手套(运动器件)、竞技手套、举重用皮带(体育用品)、护膝(体育用品)、护胫(体育用品)、运动护膝(体育用品)、男性下体弹力护身(体育用品)、运动用缠手绷带、保护垫(运动服部件)、伪装掩蔽物(体育用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吸汗内衣、平脚短裤、运动靴、马裤(穿着)、裤子、紧身套衫、马甲、运动衫、连裤内衣、套服、夹克(服装)、呢绒夹克(服装)、紧腿裤(裤子)、背心式紧身运动衣、鞋(脚上的穿着物)、体操鞋、海滨浴场用鞋、运动鞋、外衣、成品衣、仿皮服装、乳胶服装、皮衣、装有数字传感器的运动服、带帽风雪大衣、套头衫、衬衫、木鞋、凉鞋、浴室凉鞋、纱笼、毛衣、浴室拖鞋、针织服装、内裤、第28类掷环游戏用铁圈、护肘(体育用品)、击球手用手套(运动器件)、竞技手套、举重用皮带(体育用品)、护膝(体育用品)、护胫(体育用品)、运动护膝(体育用品)、男性下体弹力护身(体育用品)、运动用缠手绷带、保护垫(运动服部件)、伪装掩蔽物(体育用品)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28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777806号“RUSSIAN TURB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USSIAN TURBINE G177780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7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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