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沃斯格临床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57768号“WC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2808号“WCG”商标、第36477016号“WCG”商标、第33089674A号“WCG”商标、第71086971号“WC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放弃安排和组织教育会议服务的复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相关案件资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示放弃安排和组织教育会议服务的复审,故驳回决定中对安排和组织教育会议服务予以驳回部分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安排和组织教育会议以外的其余服务,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的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提供在线教育课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