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990640号“学优力 营护 NUTRIPOW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学优力 营护 NUTRIPOWER及图 75990640

阅读:167685 2025-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90640号“学优力 营护 NUTRI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96782号“护营”商标(以…

  申请人: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90640号“学优力 营护 NUTRI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96782号“护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231723号“NUTRIL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其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及申请商标的产品销售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92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中的文字“营护”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互为逆序,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二者在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制剂、驱昆虫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消毒剂、杀昆虫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卫生消毒制剂、驱昆虫剂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卫生消毒制剂、驱昆虫剂复审商品外的消毒纸巾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消毒剂、杀昆虫剂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卫生消毒制剂、驱昆虫剂复审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消毒剂、驱昆虫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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