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杨彭锂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标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10613号“锂动四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的,能够起到表示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显著特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商标的使用详情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锂动”,通常系指“与锂电池相关的技术与产品”使用在其指定使用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