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70116号“CHRISTIAN PROVENZAN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HRISTIAN PROVENZANO G1670116

阅读:101445 2025-03-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CPL AROMA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0116号“CHRISTIAN PROVENZ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人名,其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

  申请人:CPL AROMA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0116号“CHRISTIAN PROVENZ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人名,其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成为香水类商品上的知名商标,具有可与同类商品上其他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世界人名翻译大辞典翻译对照;品牌介绍;百度百科对相关品牌的介绍;官网介绍;品牌宣传彩页;商标列表;CHRISTIAN PROVENZANO杂志专访;使用声明及其护照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CHRISTIAN”可译为“基督徒”,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8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670116号“CHRISTIAN PROVENZAN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HRISTIAN PROVENZANO G167011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792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