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734509号“车洗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车洗澡 78734509

阅读:37160 2025-03-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台州车雨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悦翔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34509号“车洗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传达着申请人深刻内涵,具有显著性,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未违反《商…

  申请人:台州车雨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悦翔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34509号“车洗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传达着申请人深刻内涵,具有显著性,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车洗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8日

本文《关于第78734509号“车洗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车洗澡 7873450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785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