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同方嘉映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19106号“国影 GUOY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显著性及特殊含义,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是主观善意的。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