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438998号“利川家园 LICHUAN 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利川家园 LICHUAN HOME及图 79438998

阅读:110810 2025-03-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怀远县马家湖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企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38998号“利川家园 LICHU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图形用作商标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整…

  申请人:怀远县马家湖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企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38998号“利川家园 LICHU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图形用作商标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与“利川”地区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资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利川”,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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