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204188号“银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银九 79204188

阅读:157403 2025-03-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04188号“银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7745330号“银九”商标、第28414204号“银九月饼及图”商标、第17062101号“九银坊”商标…

  申请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04188号“银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7745330号“银九”商标、第28414204号“银九月饼及图”商标、第17062101号“九银坊”商标、第58103171A号“九银贸E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且引证商标一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明材料、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未向我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引证商标一与申请人不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

  2、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三、四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相近,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前述引证商标的显著性。鉴于引证商标一是否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以及引证商标二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8日

本文《关于第79204188号“银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银九 7920418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7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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