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鑫松卓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7日对第43720792号“冠捷北斗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所属的冠捷科技集团是全球领先液晶显示器及电视智能制造企业,名下“AOC”、“冠捷TPV”等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第617429号“AOC”商标在2007年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80932号“冠捷TP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三、“冠捷”字号在市场上已经建立了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四、申请人及引证商标已在市场上建立起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造成不良的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
2、“AOC”品牌介绍、产品参展资料、产品销售资料、获奖荣誉;
3、冠捷科技集团荣誉证书、相关报道;
4、申请人引证商标受保护裁定;
5、被申请人的企业注册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1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便携式计算机、电视显示器、照相机(摄影)、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电视机、电影摄影机等商品上,目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相关内容及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冠捷北斗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文识别部分“冠捷”,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电视显示器、照相机(摄影)、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电视机、电影摄影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相近或关联性较强,属于类似或关联性较强的商品。“冠捷”并非日常文字组合,具有一定独创性,同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引证商标经过其长期宣传使用在液晶显示器等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仍将“冠捷”文字作为争议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在类似或关联性较强的商品领域注册,主观难谓正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或关联性较强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在整体构成上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一般不包括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或《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四、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