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艺杰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91735号“YLSD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娱乐服务;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除上述已放弃服务以外的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42819号“WORLD CR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30522号“皇钜 R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第56449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上述培训等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深圳市世冠娱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之时已被核准注销。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娱乐服务;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书籍出版等三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无相关证据表明上述引证商标一被其他主体承继,上述引证商标一已不能在市场中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3、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培训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娱乐服务;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