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恒颂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慢牛佑创(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49345号“尚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163179号“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应是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38193号“尚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374847号“尚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78656号“尚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1354357号“尚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183043号“尚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245411号“尚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0989727号“尚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以及第19790515号“数字化时尚乐享 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该商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市场营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