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御鼎凯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上海怿迩司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17290号“野牛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15550号“野牛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核准注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一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22877号“野牛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为同一种主体所有,故上述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茶馆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