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岐黄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29152号“古岐汉方 古GUQIHAN F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92258号“古岐”商标、第77048386号“古岐 空气鲜生GU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古岐”,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栓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针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据。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虽然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但并不影响本案结论,因此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栓剂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