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许个愿吧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08111号“潮粤小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86557号“潮小鲜”商标、第28889146号“潮小鲜”商标、第72078533号“潮小鲜”商标、第73133158号“潮小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餐厅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