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184663号“金文峰 花瓷贡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文峰 花瓷贡酒及图 78184663

阅读:82578 2025-03-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文峰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84663号“金文峰 花瓷贡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28261号“花瓷坊”商标、第6801753号“金花瓷”商标、第65518901号“银…

  申请人:湖北文峰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84663号“金文峰 花瓷贡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28261号“花瓷坊”商标、第6801753号“金花瓷”商标、第65518901号“银花瓷”商标、第16676903号“金花瓷”商标、第57764472号“银花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花瓷”,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据。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白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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