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市禾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品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85862号“国仙岛Guoxiand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商标显著性,经大量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有一定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首字为“国”,易被理解为“国家级的”,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