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71748号“朗斯•越来越好 LENS•BETTER AND BET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1898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4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广告用语组成,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宜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商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