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鑫诚(天津)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23128号“宅急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366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处于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