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鸿发广泛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知云谷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586069号“哪吒仙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商标,已投入市场进行一定使用和广泛宣传,并与申请人之间建立起了相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200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头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哪吒仙饮”与引证商标“哪吒仙汽”仅末尾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乳清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