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易路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89167号“易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67398号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第67875374号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其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