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菲莱勒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742141号“FLA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48402B号商标、国际注册第621290B号商标、第68369084号商标、第880134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621290B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全部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知名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