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特马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集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18679号“全斯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923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我局决定在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质量控制;测量;化学服务;材料测试;服装设计;计算机编程;艺术品鉴定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技术研究;建筑学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维护和升级;远程数据备份;为电动操作控制和驱动组件创建控制程序;信息技术咨询;录制在数据媒体(软件)上的用于建筑和自动化生产的计算机程序开发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维护和升级;远程数据备份;为电动操作控制和驱动组件创建控制程序;信息技术咨询;录制在数据媒体(软件)上的用于建筑和自动化生产的计算机程序开发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