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欣梦源 68909752

阅读:92182 2024-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安心 异议人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安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3期《商标公告》第68909752号“欣梦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

  异议人: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安心

  异议人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安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3期《商标公告》第68909752号“欣梦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欣梦源”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97672号“梦金园”、第17778598号“梦金园;MOKINGRAN”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传播”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银饰品;金饰品;珠宝首饰”商品上的第3441121号“梦金园”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所属行业不同,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亦存在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909752号“欣梦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欣梦源 6890975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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