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匠心纸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43826号“点亮包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13871号、第56086513号、第75267362号、第75115061号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第13913656号、第41088457号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第20495562号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且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其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