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470961号“嘉维动力 GAVII 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嘉维动力 GAVII POWER 78470961

阅读:110263 2025-04-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嘉维(河北)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70961号“嘉维动力 GAVII 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嘉维”系列商标之一,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特定对应关系,在业界和消费…

  申请人:嘉维(河北)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70961号“嘉维动力 GAVII 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嘉维”系列商标之一,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特定对应关系,在业界和消费者中有一定影响力。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25017号、第47632396号、第42966137号、第2328604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汉字“嘉维动力”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读汉字“嘉维力”、“嘉唯”、“维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纯净水(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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