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麟祥(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251860号《关于第75334356号“番茄游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字第2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诉争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69270A号、第70751812号、第14592932号、第47184227A号、第63849967号、第63762123号、第51305406号、第65708341号、第67561488号、第70754234号、第47156072A号、第63752231号、第74768693号、第74772261号、第47187276A号、第58549904号、第51302322号、第74763950号、第58563784号、第47172719A号、第47183061A号、第47169277A号、第47179885A号、第47153002A号、第70744886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已转让至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名下并已刊登商标转让公告,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变更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认为,申请商标于2024年12月20日已核准转让至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见第1916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均已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即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所有人名义已一致。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