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雪莲诊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速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65652号“雪莲医疗 Xue Lian’s Clinic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所包含的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异,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027337号、第33931787号、第17488369号、第5682982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雪莲”,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申请商标中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