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安毅建筑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北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94115号“把手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取名“把手”表达握手和平的意思,搭配“世界”这个词组,申请人对于公司生产的产品,寄托了和平、绿色的寓意、希望能为同在一个地球上的消费者提供长久的服务、愉快的体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把手世界”用在金属门等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