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西攀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66208号“桂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4977号“桂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636715号“桂商 BJGX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具备显著性,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及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照片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在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复印、会计服务上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92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的文字构成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服务外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广告、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桂商”,易使一般公众理解或联想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商人。若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合法性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