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扁鹊(山东)健康医疗大数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誉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86261号“扁鹊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3302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地图绘制服务,其在技术研究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第118826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5月27日,本案审理时,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第136244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程序及诉讼程序其注册予以撤销,见第191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