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载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19701号“精英泳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019300号“精英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服务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该商标在录像带发行;提供娱乐设施;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1597104号“精英红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服务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该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体育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动物园服务;教育;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组织彩票发行;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194918号“精英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体育野营服务”服务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该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筹划聚会(娱乐);票务代理服务(娱乐);提供娱乐场所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214060号“精英人才 ELITE TALEN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体育野营服务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该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图书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与四枚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7日